會計21-0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會 翻譯
利息、權利金及股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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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9段 |
他人使用企業資產所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應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依第30段所訂定之基礎認列: (a)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b)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
第30段 |
收入應依下列基礎認列: (a)利息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第9段及第AG5至AG8段中訂定之有效利息法認列; (b)權利金應依相關協議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及 (c)股利應於股東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 |
第32段 |
附息之投資若在取得前已有應計之未付利息,則後續收取之利息應分攤至取得前與取得後之期間;僅取得後之部分認列為收入。 |
第33段 |
權利金應依相關協議之條件提列,且通常以該基礎認列,除非就協議之實質而言,以其他有系統且合理之基礎認列收入較為適當。 |
第34段 |
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惟當已包含於收入之金額其收現性發生不確定性時,則無法收現之金額或不再很有可能回收之金額,應認列為費用,而非作為原始認列收入金額之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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