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21-03提供勞務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會 翻譯

勞務之提供

20

當涉及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應參照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與交易有關之收入。

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交易結果即能可靠估計:

(a)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b)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c)報導期間結束日之交易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及

(d)交易已發生之成本及完成交易尚須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21

按交易完成程度認列收入之方法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根據此法,收入應於勞務提供之會計期間認列。按此基礎認列收入,能對某一期間內勞務活動程度及其績效,提供有用之資訊。國際會計準則第11號亦規定以此基礎認列收入。該準則之規定通常適用於涉及提供勞務之交易收入及相關費用之認列。

22

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惟當已包含於收入之金額其收現性發生不確定性時,則無法收現之金額或不再很有可能回收之金額,應認列為費用,而非作為原始認列收入金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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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交易之當事人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後,通常能作出可靠之估計:

(a)雙方關於提供及收受勞務可行使之權利;

(b)交換之對價;

(c)清償之方式及條款。

企業通常亦需要一個有效之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導系統。隨著勞務之履行,企業應檢討並於必要時修正收入之估計。需要作此修正並不表示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

24

交易之完成程度可藉由各種不同方法決定。企業應使用能可靠衡量所履行勞務之方法。視交易之性質,這些方法可能包括:

(a)已履行作業之勘測;

(b)至今已履行之勞務占全部應履行勞務之百分比;或

(c)至今已發生成本占交易估計總成本之比例。僅反映至今已履行勞務之成本,始包括於至今已發生之成本內。僅反映已履行或待履行勞務之成本,始包括於交易之估計總成本內。

按進度付款與自客戶收到之預付款通常無法反映已履行之勞務。

25

為實務可行計,若特定期間內須提供不特定量之活動以履行其勞務,除非有證據顯示其他方法較能代表完工程度,否則應於特定期間內按直線基礎認列收入。若某一特定活動遠比其他活動重要時,則收入之認列應延至該重要活動執行時才認列。

26

當涉及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時,應僅在已認列費用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

27

於交易之初期階段,交易之結果通常無法可靠估計;惟企業很有可能回收交易之已發生成本。因此,應僅在已發生成本之預期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因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故不得認列利潤。

28

若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且已發生之成本並非很有可能回收,則不應認列收入,且已發生之成本應認列為費用。若妨礙合約結果可靠估計之不確定性已不存在,則應依第20段而非依第26段之規定認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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