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21-02銷售商品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18號收入(IAS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會 翻譯

商品之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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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商品應於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認列收入:

(a)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

(b)企業對於已經出售之商品既不持續參與管理,亦未維持有效控制;

(c)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d)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e)與交易相關之已發生或將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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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估企業何時將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移轉予買方時,須檢視交易之實質情況。於大多數之情況,所有權之風險及報酬之移轉與法定所有權之移轉或將商品交付予買方佔有同時發生。大多數之零售銷貨即為此種情況。於其他情況下,所有權之風險及報酬之移轉與法定所有權之移轉或將商品交付予買方佔有,係於不同時點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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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保留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則此交易並非銷售且不能認列收入。企業可能以多種方式保留所有權之重大風險。企業可能保留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之情況包括:

(a)企業對商品或勞務之瑕疵,承擔正常保固條款外之義務;

(b)特定銷售之收入須俟買方將該商品再出售時方能收款;

(c)商品已運送尚待安裝,且該安裝係合約之重要部分;及

(d)買方有依銷售合約中所載之原因取消購買之權利,且企業無法確定退貨之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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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企業僅保留所有權之非重大風險,則此交易為銷售並應認列收入。例如,賣方可能純為保障到期金額之收現性而保留商品之法定所有權。於此情況下,若企業已移轉所有權之重大風險及報酬,則此交易為銷售並應認列收入。企業僅保留所有權之非重大風險之另一釋例可能為,客戶若不滿意可以退款之零售銷貨。此時若賣方能可靠估計未來退貨且能依據以往經驗及其他攸關因素認列退貨之負債,則收入應於銷售時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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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在某些情況下,直到收取對價或排除不確定性前,該流入或許並非很有可能。例如,外國政府機關對於國外銷售之對價是否准予匯出可能不確定。於獲得許可時,則該不確定性已排除即應認列收入。惟當已包含於收入之金額其收現性發生不確定性時,則無法收現之金額或不再很有可能回收之金額,應認列為費用,而非作為原始認列收入金額之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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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同一交易或其他事項有關之收入及費用應同時認列;此一程序一般稱為收入與費用配合。認列收入之其他條件皆已滿足時,費用(包括商品運送後所發生之保固及其他成本)通常能可靠衡量。惟若費用無法可靠衡量則不能認列收入;此時銷售商品所收取之對價均應認列為負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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