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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21-0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其他試題

【選擇題】 【 D 】 01. 甲公司為連鎖加盟餐飲公司,於 X1 年 2 月 1 日接受乙君申請加盟,收取特許權費 $600,000 ,包括現金 $100,000 ,餘款 $500,000 分三年平均攤還,每年支付 $208,175( 按利率 12% 計算 ) 。自 X2 年 2 月 1 日起支付。甲公司於 X1 年 4 月 1 日替乙君找到合適店面,由乙君簽約承租,仲介費 $20,000 由甲公司支付。甲公司並於 X1 年 8 月初花費 $50,000 替乙君完成員工訓練。甲公司承諾之義務至此已完成,加盟者乙君不可撤銷加盟合約。甲公司於 X1 年來自乙君加盟所產生之各項收入合計為 (A)$30,000 (B)$100,000 (C)$600,000 (D)$655,000 。 [100 身心三等 ] X1/2/1 借:現  金    $100,000   應收帳款    624,525 ($208,175 × 3)   貸:遞延權利金收入 $600,000     未實現融資收入 124,525 X1/4/1 借:預付費用 $70,000 ($20,000+$50,000)   貸:現  金 $70,000 X1/8/1 借:遞延權利金收入 $600,000   權利金成本     70,000   貸:權利金收入   $600,000     預付費用      70,000 X1/12/31 X2/12/31 X3/12/31 借:未實現融資收入 $55,000 ($500,000 × 12% × 11/12)   貸:融資收入    $55,000 X2/2/1 X3/2/1 X4/2/1 借:現  金    $208,175   未實現融資收入    5,000   貸:應收帳款    $208,175     融資收入       5,000

會計21-04讓渡資產使用權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8 號收入 (IAS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會 翻譯 利息、權利金及股利 第 29 段 他人使用企業資產所產生之利息、權利金及股利收入,應於 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依第 30 段所訂定之基礎認列: (a)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及 (b)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第 30 段 收入應依下列基礎認列: (a) 利息應採用國際會計準則第 39 號第 9 段及第 AG5 至 AG8 段中訂定之有效利息法認列; (b) 權利金應依相關協議之實質,以應計基礎認列;及 (c) 股利應於股東收款之權利確立時認列。 第 32 段 附息之投資若在取得前已有應計之未付利息,則後續收取之利息應分攤至取得前與取得後之期間;僅取得後之部分認列為收入。 第 33 段 權利金應依相關協議之條件提列,且通常以該基礎認列,除非就協議之實質而言,以其他有系統且合理之基礎認列收入較為適當。 第 34 段 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惟當已包含於收入之金額其收現性發生不確定性時,則無法收現之金額或不再很有可能回收之金額,應認列為費用,而非作為原始認列收入金額之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