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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21-03提供勞務收入

國際會計準則第 18 號收入 (IAS18)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國際會計準則翻譯覆審專案委員會 翻譯 勞務之提供 第 20 段 當涉及提供勞務之交易結果能可靠估計時,應參照報導期間結束日交易之完成程度,認列與交易有關之收入。 下列條件完全滿足時,交易結果即能可靠估計: (a) 收入金額能可靠衡量; (b) 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 (c) 報導期間結束日之交易完成程度能可靠衡量;及 (d) 交易已發生之成本及完成交易尚須發生之成本能可靠衡量。 第 21 段 按交易完成程度認列收入之方法通常稱為完工百分比法。根據此法,收入應於勞務提供之會計期間認列。按此基礎認列收入,能對某一期間內勞務活動程度及其績效,提供有用之資訊。國際會計準則第 11 號亦規定以此基礎認列收入。該準則之規定通常適用於涉及提供勞務之交易收入及相關費用之認列。 第 22 段 收入應僅於與交易有關之經濟效益很有可能流入企業時認列。惟當已包含於收入之金額其收現性發生不確定性時,則無法收現之金額或不再很有可能回收之金額,應認列為費用,而非作為原始認列收入金額之調整。 第 23 段 企業與交易之當事人就下列事項達成協議後,通常能作出可靠之估計: (a) 雙方關於提供及收受勞務可行使之權利; (b) 交換之對價; (c) 清償之方式及條款。 企業通常亦需要一個有效之內部財務預算及報導系統。隨著勞務之履行,企業應檢討並於必要時修正收入之估計。需要作此修正並不表示交易結果無法可靠估計。 第 24 段 交易之完成程度可藉由各種不同方法決定。企業應使用能可靠衡量所履行勞務之方法。視交易之性質,這些方法可能包括: (a) 已履行作業之勘測; (b) 至今已履行之勞務占全部應履行勞務之百分比;或 (c) 至今已發生成本占交易估計總成本之比例。僅反映至今已履行勞務之成本,始包括於至今已發生之成本內。僅反映已履行或待履行勞務之成本,始包括於交易之估計總成本內。 按進度付款與自